2018年8月3日,由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龙某等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恩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恩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健添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出,2016年,被告人龙某、禤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机械在恩平市大田镇白石村民委员会耕乐村“凤山”(土名)开采陶瓷土矿并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收受好处费,协助龙某、禤某与该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及解决开采运输过程中与村民产生的纠纷。
国土、农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矿点的面积为15.52亩,其中基本农田7.44亩,基本农田地块现状已被挖成水塘,耕作层均不复存在,破坏程度为严重;非法开采破坏陶瓷土矿矿石量为332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1.35万元。
庭审直击
基于上述事实,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某等五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构成侵权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请求,要求龙某等人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龙某等五人对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在最后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健添强调,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更是要通过本案的办理警示、教育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公益意识、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共同守护美丽恩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